被告:刘某德(反诉原告),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某房,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刘某凯诉被告刘某德、刘某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德、刘某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凯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