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凯与刘某德、刘某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庆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423民初1952号
所属地区:庆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09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刘某凯,刘某德,刘某房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952号原告:刘某凯(反诉被告),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某德(反诉原告),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某房,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刘某凯诉被告刘某德、刘某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德、刘某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凯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