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庞占峰与胡成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302民申8号
所属地区:乌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12-01公开日期:2017-11-21
当事人:庞占峰,胡成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庞占峰,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乌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师(已退休),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康旭辉(庞占峰儿子),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守义,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成梅(原审原告范亮之妻),女,汉族,1956年1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无业,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杨海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庞占峰因与被申请人胡成梅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09)乌勃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占峰申请再审称:要求撤销(2009)乌勃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胡成梅(范亮之妻)的诉讼请求;并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及精神名誉损失费2万元。

原审程序错误。

1、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而是”互借银行卡转款纠纷”,故原审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错误。

2、诉讼时效已超2年,事由发生时间是2006年8月18日,而范亮起诉时间为2009年8月25日,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超2年。

而原审却违反法律规定,缺席进行判决,错误地支持了范亮的诉请。

3、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公告送达错误,庞占峰有明确的地址,且住址中常年有亲属居住,范亮却与社区人员串通伪造证据,导致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

案件事实是:申请人庞占峰于2006年8月和朋友高二如、邬某一起在湖南怀化搞工程,遇到了同在湖南搞工程的范亮,因范亮在怀化承包公路护坡砌石工程,签合同需要交4万多元保证金,由于身份证找不着,办不成银行卡,汇款无法办理,就提出向申请人借用银行卡汇款,申请人同意范亮借卡的要求,钱打到申请人卡上,申请人就通知范亮,当时高二如、邬某一起去银行,当时范亮就取走了4500元。

胡成梅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限已过,应驳回其申请,另外证人高二如、邬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两位证人的证言与申请人再审申请的内容高度相似,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2012年5月2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审判决时,就借款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