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勤,女,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涌,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悦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再审申请人鲁龙前、王勤因与被申请人洪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龙前、王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郑某勇出具的函件,因郑某勇不是本案当事人,该函件应属于书证,一、二审采信该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在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勇已按洪悦鹏的要求将涉案款项80万元交付给鲁龙前、王勤的情况下,一、二审违背交易习惯认定相关款项已交付。
因此,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洪悦鹏是否已将涉案款项80万元交付给鲁龙前,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
鲁龙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洪悦鹏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鲁龙前、王勤提供两人名下房产为涉案债务办理了抵押登记。
之后,鲁龙前、王勤向洪悦鹏出具《借条》和《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借款80万元。
关于涉案款项是否交付的问题,郑某勇出具的《函件》证实其接受洪悦鹏的委托,将包括涉案借款在内共计100万元(另外的20万元为车位出让款)交付给鲁龙前、王勤,其中3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付给王勤,69万元分两次以现金方式收取。
洪悦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