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建文,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喻建文缴纳罚金一案中。
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喻建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23执3468号案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