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宁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9民初165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孝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22公开日期:2017-03-20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宁西明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C}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民初16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西明,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与被告宁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竹、被告宁西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西明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2、判令宁西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3、判令宁西明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4、判令宁西明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松冈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松冈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公司为“雀友”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文字与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4519890)的合法所有人。

其中,商标注册号1110578的“雀友”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2015年10月23日,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宁西明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9台,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认定,该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4日对宁西明作出了孝昌工商处字[2015]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西明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其理应知晓松冈公司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侵犯了松冈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松冈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松冈公司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由于宁西明因侵权所得利益和松冈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松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宁西明辩称:答辩人开始不知道销售麻将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经工商局处罚后就没有销售麻将机了,还为松冈公司宣传“雀友”麻将机。

松冈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答辩人没有能力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松冈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0607号、第10608号、第10606号公证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用以证明松冈公司是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1110578号“雀友”注册商标商标权人的事实以及第1110528号“雀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被告宁西明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该组证据内容均属实,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松冈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2、松冈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昌工商处字[2015]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根据松冈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调查收集了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悟孝昌工商处字[2015]50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该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松冈公司鉴定书、涉案商品照片,上述证据亦应作为松冈公司的举证。

宁西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查,该组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制作的文书,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对其记载的事项应推定为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QUEYOU”文字加拼音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110578,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麻将。

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100197,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图文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519890,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2015年10月23日,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宁西明在位于湖北省××街××号销售的标有“上海雀友”麻将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发现宁西明销售的标有“上海雀友”9台麻将机涉嫌侵犯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涉嫌麻将机扣押在案。

经松冈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5年12月24日,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孝昌工商处字[2015]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00元。

该处罚决定已生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宁西明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松冈公司“雀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如果宁西明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松冈公司是“雀友QUEYOU”文字加拼音商标、“雀友”文字商标、“雀友”图文商标的注册权人,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对所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

宁西明在其经营的门店销售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其销售的麻将机上,“上海雀友”字样标注于显目位置,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上述标识都将松冈公司的“雀友”注册商标嵌入其中,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宁西明销售的麻将机属于侵犯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宁西明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宁西明对其侵犯松冈公司“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宁西明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也未能说明提供者,故宁西明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