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毕庆秀、高建士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522执3103号
所属地区:长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28公开日期:2017-01-08
当事人:毕庆秀,高建士
案由:nan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毕庆秀被执行人高建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014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建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建士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高建士(证件号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