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鸿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723民初2952号之一
所属地区:成武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20公开日期:2017-02-28
当事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鸿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952号之一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

组织机构代码:77742526X。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董事长。

被告:莱州市鸿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州市文化西路138号馨园北区商业综合楼***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良,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鸿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