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与被执行人腾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1125执582号
所属地区:江永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01公开日期:2017-01-03
当事人:周艳平,腾界先
案由:nan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5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平,女,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腾界先,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与被执行人腾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11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11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天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