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与邱永红、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2民终264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12-27公开日期:2017-02-28
当事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邱永红,蒋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2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0166777G(1-1)。

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永红,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敏,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邱永红。

上诉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永红、被上诉人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0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蝶,被上诉人邱永红、被上诉人蒋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邱永红、蒋敏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延期交付的免责条款约定明确,一审法院不应突破该约定,增加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双方约定的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交付的免责事由客观真实发生,相应天数应予以扣除;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

邱永红、蒋敏共同辩称,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合同约定。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邱永红、蒋敏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4691元;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26日,邱永红、蒋敏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邱永红、蒋敏购买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开发的新都御景小区第28幢501室,面积127.94平方米,每平方米3560.02元,房屋总价455469元。

房屋为预售商品房。

买受人于2012年11月26日付清首付款255469元,并于2012年12月26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将余款200000元交付给出卖人;出卖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指令等导致的延期,因使公共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3、因市政配套接通延误或市政规划变更导致延期。

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超过30日,应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邱永红、蒋敏已如约支付购房款,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直至2015年11月5日才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邱永红、蒋敏已按约支付购房款,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系因其自身原因所致,且其没有书面通知邱永红、蒋敏逾期交房是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故对其相应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当地民间借贷利率。

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签订合同时因预见到如果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从而作出的带有弥补损失的约定,双方对该风险是明知的。

同时该约定具有对等性,任何一方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都将被平等地追究违约责任。

邱永红、蒋敏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如果调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不利于保护公平交易。

故对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安徽好迪家居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永红、蒋敏支付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90959.20元(违约金按涉案房款总价455469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673天)。

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由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同一审一致。

通过庭审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争议焦点为:一、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是否符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二、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应否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制式合同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阻碍按时交房的因素,确定较为合理的交付期限;且其没有书面通知邱永红、蒋敏,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系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