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季为莉,女,汉族,1976年3月1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金怀思,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如秀与季为莉、金怀思租赁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季为莉、金怀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季为莉、金怀思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