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如秀与季为莉、金怀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102执1269号
所属地区:滁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29公开日期:2016-12-30
当事人:张如秀,季为莉,金怀思
案由:nan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张如秀,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季为莉,女,汉族,1976年3月1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金怀思,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如秀与季为莉、金怀思租赁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季为莉、金怀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季为莉、金怀思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