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洪,职务:���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康全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罗康全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核同意缓交后未在缓交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