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冯莉娟。
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2486-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林海。
被执行人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303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大庄油车桥。
法定代表人吴永军。
被执行人林海,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水苑10幢1单元102室以及3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79.83平方米、79.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年12月1日,竞买人陈冬芬、叶小方分别以400000元、625000元最高价买受。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水苑10幢1单元102室,建筑面积为79.8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萧字第F09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冬芬(身份证号)所有。
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冬芬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