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集信用社与李振军、车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312执2507号
所属地区:徐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26公开日期:2017-04-14
当事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集信用社,李振军,车玉梅,李怀芝,徐影,梁秀珍
案由:nan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集信用社,住所地铜山区刘集镇。

负责人李飞,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车玉梅,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怀芝,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影,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梁秀珍,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军、车玉梅、李怀芝、徐影、梁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及被执行人须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商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工商登记。

六、本院已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