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思亮,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秀栋,该行职员。
被告张润成,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被告杨春江,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被告张润成、杨春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传票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