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与张润成、杨春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2502民初2388号
所属地区:锡林浩特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02公开日期:2018-03-06
当事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张润成,杨春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238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住所地锡林大街西段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思亮,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秀栋,该行职员。

被告张润成,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被告杨春江,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被告张润成、杨春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传票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