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甲,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关于时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