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浩,曾用名王明章,男,生于1993年8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滔诉被告王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