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6)京73民终62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12-21公开日期:2017-03-21
当事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

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艳,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