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00八年七月八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甘典发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三年五月、二0一五年四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典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2014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