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艳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3刑更163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2-30公开日期:2017-03-13
当事人:刘艳伟
案由:故意杀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1635号罪犯刘艳伟,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连刑一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艳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刑复字第0004号裁定,核准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2011年7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执字第03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12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执字第06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32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86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打号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

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艳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