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连刑一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艳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刑复字第0004号裁定,核准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2011年7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执字第03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12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执字第06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32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86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打号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
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艳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