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作出(2001)湛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琦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5849.7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刘永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琦在2015年、2016年的改造中,共获得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剩余月改积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