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佳,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莘县,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佳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佳伙同王某、何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采取招嫖的方式,由何某进入本市西城区南草场街11号汉庭酒店233号被害人程某的房间,以嫖资不够为理由将被害人带离房间,王某、何某、赵佳使用暴力殴打的方式,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并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后采取取现、转账及消费的方式支出共计人民币296950元。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赵佳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佳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赵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佳伙同王某、何某(另案处理)到本市西城区南草场街11号汉庭酒店,由何某先进入该酒店233号被害人程某房间进行卖淫,之后被告人何某以报警强奸威胁程某多给嫖资,程某被迫与被告人何某去银行取款。
在去银行过程中,被告人赵佳、王某、何某使用殴打、威胁程某的���式,劫取程某银行卡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三人采取取现、转账及刷卡消费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296950元。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赵佳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9日6时许,程某报警称自己被抢劫,公安机关当日立案。
(2)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8日晚程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汉庭酒店8233房间住宿,根据房间地上招嫖名片上电话联系了一名男子,叫了一个女孩过来。
1月19日凌晨0时50分左右叫的女子来到程某的房间,问是否程某打电话要按摩,程某说太晚了不做了,那名女子说要上厕所,从厕所出来那名女子就翻脸说让程某给她3000元,要不然报强奸,然后把程某的手机拿走了,并跑到衣柜翻程某的衣服,从程某衣服里拿走900元。
之后那名女子打电话开着免提,电话里一名男子威胁程某说他是警察,对程某罚款3000元,让程某和那名女子去取钱,程某和那名女子一起下楼走到西直门内的一家工商银行,那名女子拿出程某的钱包和手机,程某一把抢走往外跑,跑到银行门口时,来了一名蓝衣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铁棍的前部还有铁刺,程某在前面跑,穿蓝衣男子在后面追,还有一辆白色轿车从后面超过程某,程某就跑进“来一碗”饭馆,穿蓝衣男子追进饭馆把程某从饭馆拉出来,那名女子站在饭馆门前,还有一个司机手里拿着铁棍,三人在门前打了程某一顿,然后把程某拉上车,在车上穿蓝衣男子、白车司机和那名女子轮番抽程某嘴巴,让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威并胁程某如果不说出秘密就弄死他,程某没办法只能告诉了密码,程某头部、手部被打伤了。
司机开了大约40���钟到一个挺远的地方,司机在车上看着程某,蓝衣男子和那名女子下车去取钱,大约10分钟两人回来,车继续开了大约30分钟,开到一个连路灯都没有的地方,来了一辆黑色轿车,白车司机和那名女子就开车走了,蓝衣男子和黑车司机看着程某,等到天蒙蒙亮,蓝衣男子接了电话就开车带着程某走,到五环附近,他们给程某500元,程某打车回酒店打110报警。
程某被抢现金900元,程某浦发银行卡被取现现金20000元,转账20000元,消费三笔分别是25000元、200000元、31950元,建行信用卡被刷走8500元,具体数额要看一下银行对账单。
(3)被害人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程某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是在程某逃跑时持铁棍追逐自己,并以暴力方式逼问程某密码的人;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是伙同他人对其殴打并抢走银行逼问密码后转走30余���元的人。
(4)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有一男一女到戚某经营的朝阳区潘家园1号物美便利店要购买11箱中华烟,戚某让人从其他烟店拼了10箱中华烟运到潘家园物美超市,对方在店里刷卡25万多元,先取走8箱烟,过了几个小时后对方把剩下的烟拿走,总共买了571条硬中华,每条450元,付款方式刷了三次银行卡,分别是25000元、200000元、31950元。
(5)证人哈某的证言证实,哈某是来一碗拉面饭馆领班,2016年1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哈某看到一个男子慌慌张张的跑进饭馆,口中叫着什么没听清楚,这名男子后面跟着一个中年男性手里拿着个短木棍似的东西追,他们在店内转了一圈就出去了。
(6)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7)上海浦东发��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交易单证实,程某浦发银行卡于2016年1月19日取现20000万元,转账20000万元,刷卡消费三次分别是25000元、200000万元、31950元。
(8)招嫖广告、通话记录在案证实被害人程某拨打招嫖电话及王某手机通话情况。
(9)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何某进入被害人程某住宿酒店,被告人王某持棍追赶被害人程某,被告人王某、何某在银行ATM机取钱的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016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赵佳在河北省衡水市火车站被抓获。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赵佳身份信息情况。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王某跑黑出租认识了一个叫李稳(音)的人,2015年12月李稳让王���给他押车,意思是李稳找了一个外号叫咪咪的女孩卖淫,王某负责保护咪咪的安全,如果客人逃嫖资,王某负责找嫖客要嫖资。
2016年1月晚上6点多钟,李稳给王某打电话说汉庭有嫖客要找卖淫女,让王某押车接咪咪一起去。
当时一个开雪铁龙轿车的人先在十八里店乡接了咪咪后又到王某住处接了王某,三人先找地方吃了晚饭。
大约晚上10点多钟三人到了西直门汉庭酒店,咪咪自己下车进酒店,王某和司机在车里坐着等咪咪。
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李稳给王某打电话说嫖客出酒店取嫖资去了,让王某看着点,王某没看见咪咪和嫖客取钱的情况,只是随后接到咪咪电话说嫖客没有取钱跑了,同时司机告诉王某看见正向宾馆方向逃跑的人,于是司机开车带着王某追嫖客,王某看见嫖客进了一家饭店,王某从马路边捡了一根铁棍子,把嫖客从饭店追出来,姓赵的黑车司机把嫖客抓住并殴打嫖客。
三人将嫖客带上车问嫖客给不给钱,咪咪把客人的银行卡要了过来,王某和司机向嫖客要银行卡密码,威胁嫖客不给密码就让咪咪告嫖客强奸,嫖客就说出了银行卡密码。
司机开车到一家银行,咪咪自己去ATM机从客人的银行卡内取出2万元,分给王某7000元,给了司机6000元,其他钱咪咪自己留下了,听咪咪说她还使用嫖客的银行卡给李稳转了2万元。
之后咪咪接了一个电话说是李稳打电话让司机把嫖客先拉到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附近的次渠,有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等着,李稳打电话让王某带着嫖客上现代轿车,给嫖客500元,找地方把嫖客放了,王某照做了。
(13)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赵佳是本案中驾车为作案提供交通工具,在事主程某拒绝说出密码时以暴力方式殴打事主逼问密码的人;在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何某是本案中与事主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负责使用事主银行卡在银行取钱的人。
(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通过李伟(李军伟)认识了王某,李伟是老板,李伟让何某到宾馆卖淫,王某跟车,保证何某的安全,去哪里卖淫由李伟决定。
2016年1月19日凌晨,何某、王某坐着赵佳的车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汉庭酒店卖淫,到了之后何某自己上去到四层的一个房间,里面有一名中年男子,何某和中年男子发生性关系后,中年男子给了何某400元的嫖资后,李伟打电话过来向中年男子索要2000元或3000元,中年男子同意后和何某下楼到银行取钱,到了银行中年男子跑了,何某给李伟打电话说中年男子跑了,可能李伟给王某通了电话,王某和司机赵佳就追中年男子,中年男子跑进一个饭馆,王某拿着棍子追中年男子,司机小赵从另一方向将中年男子拦住,两人将中年男子拉上车,中年男子捂着脑袋上了赵佳的车时说别打了破了,何某和王某将中年男子夹在后座中间,王某拿着中年男子的银行卡和赵佳用言语威胁中年男子让其说出银行卡密码,中年男子说了密码,李伟让何某、王某去银行看看银行卡余额。
何某和王某去路边一个ATM机看见卡上有29万多元,李伟让取2万元现金,再转账2万元给李伟,何某和王某操作完成后李伟让两人去刷卡购买卷烟,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王某就把中年男子带走了,何某和赵佳去烟店,去了之后把卡内剩余钱款刷卡购买了卷烟,之后李伟就把卷烟带走了,当天取出的现金交给了李伟。
(15)证人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是本案中在事主逃跑时持铁棍追逐事主,并在事主程某拒绝说出密码时以暴力方式殴打事主逼问密码的人,何某称其“老王”。
何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赵佳是本案中驾车为作案提供交通工具,在事主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