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博达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万顺达汽车零部件厂、刘艳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117民初2703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13公开日期:2016-12-23
当事人:武汉博达泰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万顺达汽车零部件厂,刘艳斌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2703号原告武汉博达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R地块佳和馨居12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万顺达汽车零部件厂,住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艳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博达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万顺达汽车零部件厂、刘艳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博达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