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巴中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栋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
宣判后,未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川刑复字第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姜栋梁的刑事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
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刑期至2025年1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姜栋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在考核期内于2015年2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2月2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28日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累计获标准分154.4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栋梁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鞋帮发料工序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在考核期内于2015年2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2月2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