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姜栋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7刑更1665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2-22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姜栋梁
案由:故意伤害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665号罪犯姜栋梁,又名姜栋良,男,生于1969年5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江县人。

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巴中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栋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

宣判后,未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川刑复字第78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姜栋梁的刑事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

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刑期至2025年1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姜栋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在考核期内于2015年2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2月2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28日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累计获标准分154.4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栋梁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鞋帮发料工序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在考核期内于2015年2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2月2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