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马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1102执6022号
所属地区:丽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30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马杰
案由:nan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6022号申请执行人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惠民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78281966B。

法定代表人王建光。

被执行人马杰,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执行人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285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杰在(2016)浙1102执602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