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9)辽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9月25日,罪犯张静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二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