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宣汉农商银行与桂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722民初2887号
所属地区:宣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12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贞国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887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联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系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生支行行长。

被告:桂贞国,男,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