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焰煌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L2××20)已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执623号】另案查封。
除上述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