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州鑫坛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富路6号富金商业广场1幢-3162。
法定代表人毕海泓。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金法与被告苏州鑫坛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钮金法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