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4921钮金法与苏州鑫坛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09民初14921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30公开日期:2017-03-31
当事人:钮金法,苏州鑫坛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921号原告钮金法,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鑫坛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富路6号富金商业广场1幢-3162。

法定代表人毕海泓。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金法与被告苏州鑫坛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钮金法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