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任秀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603民初4380号
所属地区:淮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20公开日期:2016-12-26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任秀侠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赵清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秀侠,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诉被告任秀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