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郜银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0603执19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6×××94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