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长亮、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603执1914号之二
所属地区:淮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20公开日期:2017-06-22
当事人:杨长亮,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9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长亮,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郜银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0603执19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6×××94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