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03民初4098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16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098号起诉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2016年12月9日,本院收到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代偿款即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相关费用;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营签订一份《“贷捷利”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贷捷利”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被告向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借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由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上述银行代偿还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拒绝。

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起诉时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经本院限期补充仍未提供,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