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安平,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自诉人史方朝以被告人王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方朝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史方朝撤诉。
如不服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