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安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洛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328刑初264号
所属地区:洛宁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19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史方朝,王安平
案由:nan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刑初264号自诉人史方朝,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人王安平,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自诉人史方朝以被告人王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方朝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史方朝撤诉。

如不服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