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建民,男,1969年5月4日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民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龙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被告人罗建民担任南康区坪市乡罗洞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负责的罗洞村土坯房改造工作中,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虚报土坯房改造,欺骗检查验收组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
2、2013年,被告人罗建民担任南康区坪市乡罗洞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负责的罗洞村土坯房改造工作中,明知其父亲罗某1没有实际砌砖建房,不符合下拨土坯房改造补助款的情况下,通过虚报、欺骗检查验收组的方式,帮助其父亲罗某1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
侦查期间,被告人罗建民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村主任当选证书,缴款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申请书;证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罗某7、罗某8、罗某9、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建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民在担任南康区坪市乡罗洞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办理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申报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款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款及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