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梅里斯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