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强、姜启余,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姜启涛,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
被执行人:王锋,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雷,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仲崇业,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启涛、王锋、王雷、仲崇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09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姜启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3.8%,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5.75‰,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王锋、王雷、仲崇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
2016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6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以上情况经与当地村委会负责人核实属实。
2016年9月2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