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德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为罪犯孙德华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为罪犯孙德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德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