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孙德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3刑更2300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2-20公开日期:2016-12-20
当事人:孙德华
案由:抢劫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300号罪犯孙德华,男,1976年2月15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德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为罪犯孙德华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为罪犯孙德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德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