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义,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王洪光,女,195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高桂华与被告董义、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高桂华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高桂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