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桂华与被告董义、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502民初7298号
所属地区:通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22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高桂华,董义,王洪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7298号原告:高桂华,女,197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董义,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王洪光,女,195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高桂华与被告董义、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高桂华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高桂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