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范军晓,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被执行人奥粉粉,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被执行人苏云虎,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增田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0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范军晓、奥粉粉、苏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范军晓、奥粉粉、苏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军晓、奥粉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增田借款本金19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苏云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03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军晓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21-12401号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为:Y10112371,预售许可证号2010064)。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神执字第044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奥粉粉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新村神华移民小区D户型12号楼2单元1104室和B户型5号楼2单元1402室房屋两套和被执行人苏云虎所有的位于神华移民小区A户型12号楼2单元204室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神执字第044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范军晓名下的雅阁牌KC3421小型汽车一辆。
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被执行人范军晓自愿于2016年12月19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增田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增田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11月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增田借款本金30万元;二:担保人范利鹏(身份证号码:61272219198601214417)自愿用神木县店塔镇石岩沟煤矿40万元的原始股金抵除所欠杨增田借款150万元,范利鹏自愿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上述40万元石岩沟煤矿股金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