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平海与王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冈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581民初2226号
所属地区:武冈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30公开日期:2017-02-13
当事人:王平海,王进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2226号原告:王平海,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进文,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原告王平海与被告王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平海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海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海承担。

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