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进文,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原告王平海与被告王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平海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海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海承担。
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