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星,男,1994年1月25日生,住泰兴市。
原告黄小平与被告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