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金德与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