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邹云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522执974号
所属地区:合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02公开日期:2018-07-21
当事人: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云春
案由:nan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安成,局长。

被执行人邹云春,男,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桃园路6号1号楼2单元13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6901162515。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行他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邹云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邹云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12600元。

由于被执行人邹云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邹云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行他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