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毕恩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俊,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芹,住址: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对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10963号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月到2014年9月为其所交的社会保险费当中个人应当承担的6534.9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职工。
从2012年1月份开始,被告未在原告处工作,但被告的社会保险一直由原告交至2014年9月份。
原告为此多交了社会保险费共计24787.68元,其中个人应当承担6534.99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个人应当承担的6534.99元,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1.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2.被告虽然与原告保留劳动关系但却由原告外派到内部的承包单位工作,投保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而非被告自己承担;3.如果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已超出仲裁时效,如果属于一般民事案件,也超出诉讼时效,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