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跃飞与三洋电子部品(苏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民终904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12-23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王跃飞,三洋电子部品(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9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飞,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洋电子部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石桥弘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芹,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跃飞因与被上诉人三洋电子部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跃飞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处实行轮班制,每班工作12个小时10分钟,但被上诉人在八小时之外给上诉人计算加班工资时,未按实际加班时间来计算,在未书面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每天少计算加班费1个小时40分钟,其中50分钟为中餐时间,30分钟为晚餐时间,20分钟为中间休息时间。

上诉人用餐及休息需要分批进行,在此期间内机器并未停止运转,上诉人实际上在整个上班期间支付了对价的劳动,被上诉人扣除上述时间显明不合理。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跃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洋公司支付平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28793元;判令三洋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5754元;判令三洋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312元,上述合计28685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8日,王跃飞入职三洋公司。

2015年3月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除协议签订前已提起的仲裁或诉讼请求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王跃飞刚入职时为轮班制员工,后转为常白班,离职前担任设备维护。

2014年8月27日,王跃飞等88名员工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差额共计6395450元(以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1.66小时/天*15天/月*已服务月数*1.5倍,15天/月为估算。

100分钟折算为1.66小时)。

2、被申请人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039269元(以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1.66小时/天*15天/月*已服务月数*2倍,15天/月为估算)。

3、被申请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97365元(以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1.66小时/天*5天/年*已服务年数*3倍,5天/年为估算)。

后于10月28日变更仲裁请求为:1、平时加班工资差额6418832.33元;2、双休日加班2852814.37元;3、节假日加班313686.7元。

2015年1月12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4)第5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王跃飞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王跃飞明确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如下:轮班制时要求补足每天100分钟(构成为:第一餐50分钟,第二餐30分钟,前后各10分钟休息)的加班费;常白班时要求补足每天60分钟(构成为:午餐40分钟,上下午各10分钟休息)的加班费。

而每月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天数以及每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均是估算形成。

之前庭审中均是按照每天100分钟计算,因王跃飞有转常白班的事实,故常白班时应按每天60分钟计算。

王跃飞表示,除上述时间段外,对其余加班费的发放并无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三洋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修订的《SECZ勤务规定》第3.0条规定:出勤体制分为常白班和轮班制两种,常白班原则上只上白班、上五休二,而轮班制原则上实施三班二运转、上四休二的体制。

第3.1条规定:常白班:8:30~17:30。

用餐休息时间:午餐为12:00~12:40,共40分;晚餐为17:30~18:00,共30分(如果加班的情况下)。

休息时间:前半:10:00~10:10,共10分;后半:15:00~15:10,共10分。

实际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3.2条规定:轮班制白班:8:30~20:40。

用餐休息时间:午餐50分钟、晚餐30分钟(第一批:11:30~12:20、17:30~18:00;第二批:12:20~13:10、18:00~18:30)。

休息时间:前半10分钟、后半10分钟(第一批:10:00~10:10、15:00~15:10;第二批:10:10~10:20、15:10~15:20)。

轮班制夜班:20:30~8:40。

用餐休息时间:夜餐50分钟、早餐30分钟(第一批:23:30~00:20、05:30~06:00;第二批:00:20~01:10、06:00~06:30)。

休息时间:前半10分钟、后半10分钟(第一批:22:00~22:10、03:00~03:10;第二批:22:10~22:20、03:10~03:20)。

第4.2条规定:超出8h/天的工作时间部分,作为加班进行工资支付。

运用方法:当月轮班出勤天数*2.5小时*1.5倍;休息日出勤时,实际工作时间*2.0倍;若出勤当天为法定节假日,实际工作时间*3.0倍。

三洋公司于新员工入职时即告知上述规定,王跃飞也自入职起即按上述规定时间上班并计算加班时间。

为充分保障员工就餐及休息,公司实行分批轮流就餐及休息,并专门配有餐厅、休息室及吸烟室,员工在就餐和工间休息时间可至上述场合就餐及休息,并自由支配时间,在此期间不用照看机器设备。

另外,在现场工作时,也允许上厕所、喝水。

一审法院又查明,三洋公司2007年版、2012年版《员工守则》均规定:员工如有加班的必要,需在开始之前经公司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为此,三洋公司专门制作《加班申请表》一份,具体列明:部门、加班日期、申请者;员工工号、姓名、工作内容;预定加班起止时间,合计时间;实际加班起止时间,合计时间。

上述《加班申请表》中还明确注明:合计加班时间扣除用餐、休息时间。

轮班制员工平时的2.5小时加班是不需要填写上述申请单的,2.5小时以外及休息日安排加班是需要申请的。

员工平日填写加班申请表时也均将用餐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再查明,三洋公司每月向王跃飞发放薪资单,薪资单中明确列明:应出勤/实出勤天数、1.5倍加班时数、2.0倍加班时数、3.0倍加班时数、基本工资、平时加班工资金额、假日加班工资金额、节假日加班工资金额等。

2007年版、2012年版《员工守则》同时还规定:员工领取薪资明细表时需仔细确认,如有疑问应在1个月内及时通过部门向总务人事课报告确认。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书、SECZ勤务规定、员工培训资料、现场照片、证人出庭证言、薪资单、加班申请书、员工守则、签收表、仲裁裁决书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就餐及工间休息时间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并应发放加班费。

首先,三洋公司2004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SECZ勤务规定》,明确规定轮班制或常白班的工作时间、就餐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上述规定具体而明确。

实践中,每位员工亦是按照上述规定时间上班并计算加班时间。

员工在现场工作时,允许上厕所、喝水等以解决基本生理之需。

另外,三洋公司为充分保障员工就餐及休息,实行分批轮流就餐及休息,并专门配有餐厅、休息室及吸烟室,员工在就餐和工间休息时间可至上述场合就餐及休息,并自由支配时间,在此期间不用照看机器等设备。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三洋公司《SECZ勤务规定》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应当已包含劳动者解决必要生理需要、适当恢复体力的合理时间,而三洋公司规定的劳动者就餐时间及工间休息时间,因工作可间断,劳动者在上述时间内可离开工作岗位,并自由支配时间从事与工作、生产无关的行为,故不应视为工作时间。

其次,王跃飞自入职以来,熟知三洋公司工作制度,明知计算加班时间时应扣除用餐、工间休息时间。

三洋公司每月发放给其的薪资单更明确列明了各类型的加班时数及加班工资,但王跃飞却未按照《员工守则》之规定,在发现疑问时在1个月内及时通过部门向总务人事课报告,应视为对上述加班制度予以认可,现王跃飞在事隔多年后提起诉讼,违反了诚信原则。

最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就餐及工间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