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凯隆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鹏,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少萍。
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连友、潍坊凯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与被告张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连友的委托代理人姜涛、原告凯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鹏,被告张少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勇、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连友提出诉讼请求:1、张少萍立即偿还钢材欠款179775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张少萍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学法、张少萍2012年5月7日与昌乐县红河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王学法、张少萍承建昌乐县宝城医院的病房楼工程。
因施工钢材需要供应,张连友以凯隆公司的名义与王学法、张少萍在2012年11月28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张连友按合同约定向王学法、张少萍销售钢材共计167.698吨,合计钢材款639448.65元,王学法、张少萍付款460000元,尚欠179775元钢材款至今未付。
故提起诉讼。
凯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少萍、王学法立即偿还钢材欠款179775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张连友、凯隆公司与张少萍、王学法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用于昌乐县宝城医院的病房楼工程,并由张少萍、王学法共同出具欠凯隆公司钢材款的欠条、保证书等,形成纠纷。
张少萍辩称,张连友主体不适格,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主体均为凯隆公司。
凯隆公司的经办人王圣文(曾用名王圣芝、也写作王圣之)也与张连友无关。
王学法生前已经与凯隆公司结算完毕,支付货款468000元,代付王圣文等人餐费14000余元,剩余150000元钢材由王圣文等人拉回。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系宝城医院康复中心工地负责人王学法,张少萍是工地会计,以会计人员身份签字,与王学法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连友陈述王学法、张少萍与昌乐县红河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与事实不符,工程承包是王学法个人单独签订,与张少萍无关。
凯隆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参加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张连友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2年11月28日买卖合同1份;2、2012年11月28日收料单四份;3、2012年12月1日王学法、张少萍出具的欠条1份;4、2012年12月28日王学法、张少萍出具的保证书1份;5、2013年2月1日王学法、张少萍出具的承诺书1份。
凯隆公司未提供证据。
张少萍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个人存款业务回单1份;2、2012年12月16日王圣之出具的收到条1份;3、2012年12月27日王圣之基赵永军签字的钢材明细1份;4、2016年3月1日昌乐宝城医院证明1份;5、2015年10月20日王学法手写证明1份;6、2016年10月3日昌乐宝城医院证明1份。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8日凯隆公司作为出卖方与王学法、张少萍签订钢材买卖合同1份,钢材款合计639648.65元,王学法、张少萍延期付款按合同总额的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2年12月1日王学法、张少萍为凯隆公司出具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王学法、张少萍购买凯隆公司钢筋167.698吨,总金额639648.65元,货到工地之日(收料单日期)2天内,以现金方式付清全部货款。
因王学法、张少萍原因违约,未按合同付清全部货款,经双方协商,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王学法、张少萍自愿按每天每吨十元作为违约赔偿金,直到结算之日,连通购买钢筋总金额639648.65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凯隆公司”。
王学法、张少萍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
2012年12月28日王学法、张少萍为凯隆公司出具保证书1份,主要内容为:“今有王学法、张少萍印在宝城医院楼房工地施工中,欠凯隆公司钢筋款639648.25元,保证在2012年12月31日前解决,如无解决,凯隆公司有权起诉,发生的诉讼费等债权的一切费用由王学法、张少萍承担”。
王学法、张少萍在该份保证书上签字、捺印。
2013年2月1日,王学法、张少萍为凯隆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主要内容为:“今有王学法、张少萍因欠凯隆公司陆拾叁万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已付肆拾陆万元整,还欠壹拾柒万玖仟柒佰柒佰伍元整。
经协商,定于2013年2月2日上午在宝城医院结算时,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
”王学法、张少萍在该份承诺书上签字。
另查明,王学法于2015年11月5日去世,2016年3月2日张连友、凯龙公司撤回对王学法的起诉。
2015年12月28日,凯隆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张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