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林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KIMKIDAE,中文名金祺大,1965年9月7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天津。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6306509.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9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