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秀萍、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6执577号之二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12公开日期:2017-03-31
当事人:李秀萍,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崔林虎,KIMKIDAE
案由:nan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秀萍,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林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KIMKIDAE,中文名金祺大,1965年9月7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天津。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6306509.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9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