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美献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1225民初字第974号
所属地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13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吴美献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吴美献,男,1964年4月30日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吴美献,男,1979年4月30日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集环村新四屯11号,身份证号码:452723197904302459。

被告吴大凯,男,1984年6月9日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献、吴美慧诉被告吴大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献、吴美慧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美献、吴美慧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