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爱香与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44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05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罗爱香,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罗爱香,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灶镇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城区,代码45608033-6法定代表人李如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美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号,代码45607413-9。

法定代表人刘效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敏,系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劲松,系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爱香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南海八医)、佛山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被告南海八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被告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海八医赔偿原告医药费54556.75元、护理费306892元、伤残补助金469397.4元(其中罗爱香397080.6元,母亲胡秋香、父亲罗天奇的抚养费723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577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6100元、交通费2000元(含救护车费用)、伤残等级鉴定费以上费用扣除由交通事故判定赔付的302111.87元后的821509.27元;2、由南海八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中医院向原告提供所有的住院病历。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0日,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大腿开放性骨折,血流不止。

后原告被送到南海八医处,而由于原告身上没有携带足够的现金,在原告家人的哀求下,南海八医的医生仍一直拖到原告家人筹集到部分医疗费用才开始安排检查和手术,导致抢救的时间耽误近2个小时。

术后原告手术位置一直在渗血,原告家属多次找医生反映该情况,医生也没有再打开手术位置检查,只是看了一下外面的包扎说这是正常情况。

刚开始原告的家属也没有太在意,相信医生所说,但是过了几个小时后,原告的脸色越来越差,脸色越来越白,伤口还在渗血,且身体开始浮肿,原告家属再次反映病人的精神状况,但是被告医生还是没有做其他处置。

一直拖到4月1日,原告家属发现原告的精神越来越差,开始昏迷,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家属强烈要求转院,再原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南海八医才同意转院。

原告被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中医院的医生发生原告的情况十分危急,立即对原告进行拍片检查、血管彩超和其他各项生化指标的检查,结果显示原告的血色素只有61g/l,且通过对原告的右下肢的血管进行彩超检查发现,胫���、腓动脉中上段官腔轮廓显示不清,彩流信号中断。

胫后下端可见侧支彩流注入口,血流反向。

检查医生说第一次手术时血管接错,需要立即手续,否则有生命危险。

佛山中医院立即对原告的受伤部位再次进行手术,当打开伤口时,闻及伤口已经发臭,且肌肉出现大量坏死并开始腐烂。

基于以上情况,医生建议原告只有立即截肢,否则会危及生命。

为保全生命,原告不得不截肢。

南海八医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为原告提供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但南海八医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从原告被送到南海八医的医院到手术治疗耽误了很长的时间,导致原告最佳的抢救和治疗时机被耽误,更令人气愤的是南海八医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给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时,将受伤部位血管连接搞错,导致手术后原告血管内的血液倒流,血流紊乱,最后导致原告全身浮肿和受伤部位的肌肉很快就坏死。

原告受伤的腿如果治疗得当,本是完全可以保住的,但是正因为南海八医的错误导致受伤的部位的肌肉全部坏死,最后导致截肢的严重后果,南海八医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截肢与南海八医医院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南海八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医院应当在原告申请的前提下,提供所有的病历资料,但是中医院只提供了部分病历资料,影响到原告的维权。

被告南海八医辩称,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中医院辩称,原告没有向我方提出相关赔偿请求,原告要求我方协助提供的病历我方在本案中提交。

因此,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由于各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南海八医提供的证据,其中封存病历部分,由于原告4月1日出院,而封存资料是在4月3日,相距时间较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封存病历存在篡改等情况,故本院对封存病历及原告无异议的《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自动出院转院告知书同意书》、《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医院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同意书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应用导尿术的告知程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于南海八医提交的除封存病历外,其中原告未确认的病历中手写部分,由于南海八医在封存时没有向原告告知相关情形,导致该部分病历没有及时封存,南海八医也未提供证据佐证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对南海八医提交的原告术前照片,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理由不充分,故本院确认照片的真实性;对于被告中医院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另外,本院依法从南海区卫计局调取原告的病历资料,该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车祸压爆损伤右小腿疼痛流血1小时”于2014年3月30日被送入被告南海八医诊治。

入院诊断:右小腿广泛软组织压爆伤(右膝关节脱位,右膝部前后交叉韧带毁损伤,右腓骨小头分离,右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小腿外后侧肌群挫损伤,右腓总、胫神经和隐神经损伤,右腘窝动静脉损伤)。

当天行右小腿广泛软组织压爆伤清创神经血管探查术。

原告术后于2014年4月1日转到中医院治疗。

次日予右大腿中下段开放截肢、神经、血管探查术。

同年5月30日出院。

同年8月15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广东省医学会向本院出具的广东医损鉴(2016)005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对严重创伤的病情发展认识和告知不足;被告的医疗行为和医疗不足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因上述医疗过错鉴定支出鉴定费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形成医疗损害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存在损害的事实;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情形。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诊治,被告的诊治行为是否造成原告损害,具体损害事实如何,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此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广东省医学会向本院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