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钱洪荣,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任廷均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任廷均称,2014年期间在被申请人钱洪荣承包的赤水市白鹤林赤水市风管局办公楼工地务工,被申请人未支付劳务工资,现要求被申请人钱洪荣给付申请人任廷均劳务工资9,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钱洪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任廷均劳务工资9,900.00元。
应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