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忠贵,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何忠付,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何忠友、何忠贵、何忠付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区四平路3号、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6号403室房屋各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和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忠友、何忠贵、何忠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6号403室房屋各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车一辆。
查封期间交由姜观军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
查封期间交由何忠付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
查封期间交由单桂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227号之一申请人:蒋士兰,女,193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梅